消协观点:
包头市消协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请售后服务商说明不予三包的理由。售后服务商提出该型号热水器的产品包修卡上标注:包修卡上产品条码和产品上条码不符的产品丧失包修资格本卡和产品条码及购机有效发票是包修凭证,三者缺一不可。消费者任某的热水器上的条码与其手中的包修卡条码不符,且消费者没有购货发票。据此,售后服务商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消协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X热水器包修卡上的相关规定属于格式条款,生产商要求热水器机身的产品条码与包修卡上的产品条码一致是为了防止经销商之间互相串货,这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与消费者无关。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帮助生产商规范经销商的经营行为。生产商以此作为不予三包的理由则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至于消费者没有正式发票是由于商场没能在购机当日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事后又因为消费者家里有病人、商场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消费者没有取到发票,而消费者手中的热水器确实是X生产的,所以无论是生产商还是售后服务商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内胆包修六年的承诺承担三包责任。最后,此案在包头市消协的调解下,售后服务商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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