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索赔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身的利益,追回损失,避免亏损。要取得索赔的成功,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客观性客观性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二、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索赔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第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承包人有索赔的权利,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
三、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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