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界限主要涉及:日常生产、工作;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指定工作;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生产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生产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履行职责的伤害;抢救、救灾、救人活动;旧伤复发;公、战伤残军人;公外出期间的工作事故等。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受伤害。其认定界限: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职工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二是伤害必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伤事故等;三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职工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需要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并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工伤事故等。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职工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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