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的方法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重组的原则有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关税费的确认原则等。
一、怎样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
向法院申请债务重组的方法如下: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二、债务重组的原则有哪些
债务重组的原则有:
1.基本原则。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
2.权人入账价值的确认原则。
(1)对于实际收到或将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
(2)对于非货币性资产。
3.债务人重组差额的确认原则。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账款等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应付款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关税费的确认原则。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对于债权人,应计入收到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对于债务人,则与用于偿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一并计算。
5.及到补价时的处理原则。涉及到补价时,会计处理上可视为两笔业务处理:一是对补价的处理,二是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债务重组的收益是否要纳税
债务重组的收益需要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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