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一)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
1、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
(1)交通警察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
(1)当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2)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3、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案,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时限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情况,须当场作出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处理。
(三)进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标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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