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农村住宅改善和更新政策,其中明确要求要全面推进乡村住房清拆整治项目,对那些年久失修且无人居住的破败危房及其附属物实施彻底的拆除和处置措施。
此外,我们还将积极开展“一户一宅”的治理工作,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违规占用耕地或农用地建设住宅行为,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之下的违法一户多宅现象将采取果断的拆除和整顿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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