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男方父母共同拥有房产,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时间:2023-08-04 21:50:24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结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对方姓名的,应当认定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即另一方享有不动产物权。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解答:

婚前女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

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房产就是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离婚时,男方不能要求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女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如果婚前女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没有说明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法官会怎么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父母为女方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

如果该出资款项是女方的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是一方债务还是双方债务,然后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如果为借款的话,应当提供借款方面的证据,哪怕是转账记录、女方签字的借条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会推定房款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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