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
2.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
4.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难;
5.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
借贷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社会诚信缺失是主要原因。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再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逃债躲债,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活动混乱不堪。权利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诉追偿。
二、投机暴富思想驱动是根本原因。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是案件增多的又一主因。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出借人贪图暴利,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给自己带来高利润,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在审判实践中,有为数不少的当事人只关心利息多少,多长时间结一次利息等等。暴利迷住他们的眼睛,最后导致本息都得不到受偿的结局。
三、商贷借款手续复杂是其中一个诱因。银行借款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其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市场主体或者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且向民间借贷手续过于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加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形势趋紧,银行存款利率逐步降低,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很难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于是便将银行存款取出用于包括向个人放贷等投资活动。
四、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所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实现,特别是在借贷方恶意逃债情况下,一部分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商业银行法》第42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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