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债务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点:
1、分公司注销债权债务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理债权债务;
2、经公告,债权人未在45天内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3、没有公告、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4、可以查看工商档案,档案中应当有单位债权债务承担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批准注销;
5、债权债务承担人可以承担责任。
分公司怎么注销
分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第一步、规定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分公司登记,并提交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客户的证明。
第二步、注销登记所需的相关原材料。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的原材料由总公司决定并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企业指定代表人或共同授权委托人的证明等一般所需原材料。被责令关闭的分公司,还应当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营业执照的,还应当提交注销营业执照的决定。此外,还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文件。材料准备完成后,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
第三步、经工商登记机关批准后,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通知,并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如果分公司有银行账户,也需要注销,没有则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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