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再查。有些行政案件是不需要立案的。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调查案件。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测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市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以下情况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有必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通报初步确认,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转移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提交的案件)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行政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由多少名民警进行
1、一般不少于二人。具体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记录,并作出相对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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