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律师补充: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当然,定金交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发生效力,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但是,在主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根据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权人仍有权依据定金罚则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全文6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