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如果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损失,一方要求赔偿,是不可以的,因为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能否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同通知合同相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道路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应当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负责赔偿。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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