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
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犯罪要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4、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并经法庭调查和评议,认为可信、客观后,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一、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排除规则与诉讼程序存在着互动影响。随着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全面、具体、明确,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规则意识、诉讼意识将随之不断提高,实践中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将不断减少,这将有利于推进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基于法律已有的简化审理程序,以及中央近期持续推进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不存在事实证据争议的案件,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应相应的简化审理程序的,可以适应简化程序审理。同时,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需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这要求进一步规范讯问程序,避免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防止案件存在冤假错案隐患。相应地,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有必要在法律规定的“避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罪自愿性的保障规则,推动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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