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不 动 产 的 共 有 情 况
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共有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08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就是该人。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多人名下,那么共有情况就存在。
根据民法典第309条的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多人名下,那么可以协商处理共有情况。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应当明确共有情况,并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如果未注明共有情况,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在婚姻期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共有情况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308条规定,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是该人。但如果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多人名下,共有情况存在,可以协商处理或请求法院裁决。因此,父母双方出资购买不动产时,应明确共有情况,并在不动产登记时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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