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应该如何界定
时间:2023-06-13 15:36:05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义务帮工责任的由来

我国实践中,义务帮工是普遍存在的一类社会关系,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其尚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在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自建房屋、抢收抢种等急需人手之时,街坊邻居、远亲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常见的。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或受害的情形,实践中也不乏此类案例。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对此进行了探索。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统一法律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确立了义务帮工责任这一独立的为他人行为责任类型。该责任与第8条、第9条分别规定的法人工作人员责任和雇主责任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中的用人者责任。换言之,就其涵摄的范围而言,我国实务中这三种责任形态,累计在一起,与比较法上的雇主责任或者说使用人责任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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