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劳社养[2003]4号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
赣劳社养[2003]4号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均应从军官、文职干部报到当月起,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军官、文职干部个人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为其在企业首次起薪月的全额工资,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自第二年度起,企业及其本人均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第二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应当是军官、文职干部个人在该企业工作的第一个年度所领取的工资总和与领取的工资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第二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第一年度在企业领取的工资总和÷第一年度在企业工作的月数。进入企业以后年度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首次核定的缴费基数。
三、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四、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报到通知中注明,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帐号。
五、军官、文职干部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填写《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见附件),交给本人,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应当将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作为单位缴费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本人进入企业后头五年的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当年的工资指数=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资金不中断计息。
九、本通知适用于武警部队。
十、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包括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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