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府办〔2005〕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汕府办〔2002〕151号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就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汕头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雇)用本市和外地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选择以下一种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二)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三、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的,由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汕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办理期限为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四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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