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住所地郑州市人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银铃,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祖回,该单位副经理。
被告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肖淮苏,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雅文,该社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齐刚诉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被告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中原图书大厦、被告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认可所诉侵权行为存在,并保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自愿赔偿原告齐刚3万元,原告不再请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6元,减半收取3653元,由原告齐刚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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