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收费吗
不收费
二、河池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受理条件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三、河池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办理材料
公证机构变更核准表
申请机构的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
办公场所的证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
四、河池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变更核准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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