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独立性
时间:2023-06-06 10:43:25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天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华公司)与上海顺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齐公司)于1999年10月3日签订了空调机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天华公司向顺齐公司购买后者生产的KFR-90W型空调机1000台,合计价款310余万元;顺齐应于10月20日前一次将全部货物运抵上海港,并承担运费;天华公司应于收到顺齐公司发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支付20%的货款给顺齐公司,货物收齐后再支付其余的80%款项。此外,KFR-90W型空调机获市优产品称号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另约定:关于合同本身及合同履行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解决,并共同选择了仲裁委员会。10月10日,天华公司收到顺齐公司发出的传真,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请贵公司尽快支付第一笔货款。次日,天华公司遂按约将20%的货款计60余万元存入顺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可是直到10月21日天华公司仍未收到任何货物和提货单据,便从当日起至11月2日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电话等方式向顺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顺齐公司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后顺齐公司又于11月4日答复天华公司称:由于港口方面的原因,货物暂时被搁置。但我方会尽力解决,保证在11月15日前货物抵达天津港。天华公司为了使合同能够实际履行,对此表示谅解和同意。可到了最后期限,天华公司仍一无所获,怀疑其中有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顺齐公司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顺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已停产半年多,且仓库内没有存货,根本无力供应合同项下的货物。港口方面也证实根本未曾接纳顺齐公司所称的货物,所谓货物被搁置纯属虚构。顺齐公司所提供的市优产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经查实均系伪造。顺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几种观点】

关于本案究竟是否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后者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顺齐公司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严重违反了合同,而且构成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天华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而非违约)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约束。

2.顺齐公司在明知自己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仍与天华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且在订立合同时以伪造证书的方式欺骗了天华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一方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相应无效,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合同双方既然已经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于法无悖,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告知天华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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