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并不一定就需要支付国家赔偿,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可分为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称为“绝对不起诉”(或“法定不起诉”);2、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或“疑案不起诉”)。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是一种恢复和弥补。
存疑不起诉是否结案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够充分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院对于已经补充侦查的案件,依旧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达不到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院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诉讼权力的行为规范。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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