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伤害案件,夫妻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问题,对此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误工补助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因此不能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补助的请求。
(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应当理解为法院可以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说,在刑事诉讼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政策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适用的是民事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理解为后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民事侵权案件,而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因为对适用法律的不同理解,或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因而产生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中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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