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男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逸,驾车逃逸怎么处罚
时间:2023-04-03 11:10:35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宜宾一男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逸

2022年2月14日10时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龚庆带领辅警张一帆等在叙州区南广镇高架桥开展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一辆无牌照面包车,且有非法改装嫌疑,遂将其扣下。

驾驶员罗某基(男,21岁)为逃避处罚,趁执勤民警不备欲驾车逃离,站在车头处的张一帆立即上前制止,罗某基拒不听从民警指令,轰踩油门驾车逃逸。张一帆被拖行1公里左右后,在大溪口立交往蜀南大道下穿隧道洞口处体力不支跳车,受伤严重,执勤民警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2月15日14时许,罗某基迫于压力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罗某基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驾车逃逸怎么处罚?

驾车逃逸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如果因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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