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逸的处罚判刑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3 15:13:18 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驾车逃逸的处罚判刑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4.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5.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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