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0〕139号)文关于”(一)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简称住外人员)在住地门诊和住院的;
(二)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门诊时,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三)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报销。门、急诊费用在个人帐户中支付;异地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需支付与我市同级医院相同的起付标准。
(二)办理条件: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所需证件材料:
1、门诊费用:门诊原始发票;药品清单或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异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须提供异地零售药店的原始发票。
2、住院费用:住院原始发票;出院汇总明细结帐清单;出院记录;发生门急诊转住院,须提供当天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药品明细清单或处方;检查、化验需要报告;治疗需要主治医生手写治疗明细名称、价格;异地转诊转院的,须出具市医保中心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单.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环节:全市所有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门诊(药店购药)、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或个人负责收集、整理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材料,统一报送到医保中心结算科19号窗口。
2、初审环节:受理次日由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如所需提供证件材料不全,自受理环节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并退回。
3、复核环节:自受理环节起1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交复审人复核,复核后由相关人员将复核后的结算单报基金结算科科长审批。
4、医疗费用金额超过3万元,需再报财务科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审批。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环节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医疗费用,经调查核实后结付。
(六)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基金结算科;电话:858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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