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抵押房屋的处理方法如下:
1、经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房地产的,由专门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房地产分割规则给予相应的补偿;
2、如果房屋增值,双方都想取得房产,但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将竞价支付给未能获得房产的对方作为补偿;
3、如果双方都想放弃房屋所有权,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分割收入。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如果该房产购买于结婚登记前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购买于登记后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且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购买方名下的,由登记方所有,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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