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相关规定,在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中可以得知。根据有关解释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时间为十五日。依据如下: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如果一方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中院作出裁定时间限制
1、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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