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条款,若因车祸致使受害者失去11颗牙齿,此举无疑构成对受害者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
因此,加害方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向受害者支付为治疗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等。
除此之外,鉴于牙齿脱落有可能对受害者的饮食习惯、咀嚼功能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或者降低工作效率,故而加害方亦应对由此引发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
若受害者因此次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加害方还需承担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需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综合考虑,通常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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