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在婚姻破裂情况下是否应予以返还,这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如若无需返还彩礼,那么便涉及到彩礼的分割问题。
然而,倘若在婚前男方给予的彩礼使其生活境况严重恶化;或者尽管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并未真正共度美好时光,在此种情况下,若男方提出请求希望归还彩礼,那么女方有义务予以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彩礼的分割问题。接下来,我们将探讨无需返还彩礼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彩礼究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抑或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彩礼在婚前即已由女方取得,或者即使是在婚后取得,但赠予人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那么彩礼便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部分财产将全数归属女方,而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反之,若彩礼是在婚后取得,那么只要赠予人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某一方,那么彩礼便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自行协商如何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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