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来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源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道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建筑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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