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从什么起无效
无效合同的效力从订立之时起就无效,无法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也不被我国法律所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了,经过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合同,其效力自始无效。由该无效合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将回归到合同订立前的原始状态。因该无效合同而获利的,属于不当得利,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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