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的餐饮行业中进行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时,已经不再对乙肝病毒感染状况进行强制性检测。
因此,如若您属于乙型肝炎病毒的非活动期(即“带毒”但无明显肝炎症状)且同时包括但不仅限于肝功能指标正常,肝脏形态结构无显著异常,以及其他全身各项生理指标均达到健康证申领标准的话,同样是具备申请领取健康证明资格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过血液和母婴垂直传播,而并非经由消化道,然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仍已作出相应调整,决定撤销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在办理餐饮业健康证过程中的自愿检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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