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若经查证,系属以下特殊情况,登记机关有权判定予以退还:
首先,若是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尚未进行注册登记;
其次,虽然已经完成婚姻登记程序,然而却未能共同居住生活;
最后是婚前给予彩礼且如此行为致使赠与人的日常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上述两项或第三项条件的返还请求,应视为附带于双方离婚生效条件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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