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根据原《公司法》,只有董事才能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但对怠于行使权利的董事如何救济没有规定。这大大损害了许多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新规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这一规定赋予了小股东提案权,保护了小股东的权益,有效防止了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累积投票制是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享有与应选董事、监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股东大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操纵董事、监事选举,纠正“一股一票”表决制的弊端。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司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现实生活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看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退市作出了明确规定,退市情况如下:(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由股东大会决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合法情形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法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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