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他人不备,利用他人微信进行红包转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3-03-19 10:30:56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

男子以借打手机为由,通过他人微信发红包转账,后通过网上支付、提现等用于消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2月29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某网吧内,以借被害人华某手机使用为由,趁华某不备之机,利用华某的微信账户向朋友马某、冉某、黄某等人的微信账户支付红包共计4755元。后再通过网上支付、提现等方式将上述金额用于消费。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华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利用他人微信进行红包转账4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二、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的功能也愈加完善。小小的手机里安装了支付宝、手机银行、微信、淘宝等越来越多包含支付、理财功能的APP,这些软件往往绑定了机主的手机号、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这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新手段。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轻易将手机等包含重要个人信息的物品借于他人,尤其是陌生人使用。使用完毕APP应及时退出登录,定期修改网银、支付账户密码等信息,以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若遇财产被盗应立即报警,寻求帮助。

三、盗窃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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