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是否可作为解决买卖合同的一种方式
可以。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的流程
申请合同纠纷仲裁,首先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明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之内会向双方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并要求其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在仲裁开始前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即进行仲裁。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区别
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区别是:
1.受理机构不同,其性质也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审判是由人民法院负责。
2.受理案件依据不同,仲裁以仲裁协议为基础,实行协议管辖,人民法院无需达成协议,实行强制管辖。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仲裁庭组成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而审判庭的组成和审判人员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4.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进行,而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是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也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5.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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