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刑事案件已经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并且在实施执行程序之前,犯罪者余下的刑期仅剩六个月,那么他将会被强制转送至监狱进行服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罪犯被正式移交司法机构以执行刑罚时,其所在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将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指定的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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