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信息犯罪活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获益细节获取及证据搜集环节,通常需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展开。
首先,至关重要的一环便是银行流水记录,其中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交易详细信息,能够直观且清晰地展示出资金的流动方向以及获利状况。
其次,电子支付记录,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平台的交易明细,同样可以作为重要的线索来源。
此外,相关的合同、协议,若存在与他人就非法获利达成的明确约定,亦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支撑。
最后,证人证言亦不容忽视,例如与犯罪嫌疑人有过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其提供的证词或许对证实获利情况具有极大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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