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判定过程中,通常会深入分析行为主体在主观层面上是否能够清楚地意识到受助者正在使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其实施了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设施等技术辅助手段,或者是向其提供广告推介业务、在线支付结算等便利措施,如果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便可被认定为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至于行为人从中获取的利益金额为2万5千元是否足以构成该罪名,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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