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征地先盖好再拆迁吗
一、征地与拆迁的先后顺序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常常采取先进行征地流程,随后再行涉及宅基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拆除事宜。
如此的举措能够确保在正式启动房屋拆除工程之前,已圆满完成了土地征收工作,以及时避免在后续拆迁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纷争及冲突。
二、征地与房屋拆迁两者间的区别
1.从行政管理层面来说,征地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依法应由具备相关职能的行政机构行使管理权限;而房屋拆迁则同样构成单独的行政行为,也需依法律法规之规由行政机关履行此职责。
2.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部分地区若实行土地管理与房产管理工作一体化管理模式的,那么该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法分别行使这两项职权,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展开对征收土地以及房屋拆迁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
3.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拆迁房屋,其主要依据均为《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实施条例,同时各省级行政区域亦制定有各自的土地管理条例作为补充。
对于拆迁行为而言,其主要依据则包括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自征收条例正式出台以来,“拆迁”这一术语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未来无论是针对土地的征收还是房屋的征收,我们都将称之为“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拆迁征地如何赔偿
在进行土地拆迁征收时,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进行原用途补偿,确保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面上附属设施及作物的补偿费用。
对于土地拆迁征收耕地的情况,其补偿费用应当至少为该被征收耕地前三个年度的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而面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其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天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我们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认。
若对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如对复评结果仍存疑虑,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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