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3-04-02 15:51:16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形式:合同承受,即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和企业合并,即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后,原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企业并购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并购的程序如下:1、确定并购意向;2、企业作出并购决议;3、并购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并购意向书;4、并购方召开股东大会;5、双方签订并购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注销了之前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公司注销原合同不能履行。如果是通过注销决议,在办理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注销前签的合同有效,属于应当申报的债权债务,由清算组决定如果处理。

如果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手续,合同因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而终止。但清算组关于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报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合并,如果是新设合并,原来的两个公司都要注销,如果是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注销,进行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

三、公司合并之后的税务事项如何处理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1、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改组,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企业按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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