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江区山**路;法定代表人:赵某,联系电话:132*********。
被告:李**,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路2-4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入职原告处从事钻工工种。7日,被告在上班时被钻机砸伤右拇指,原告积极给予被告及时有效的治疗。
,被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11日,被告及其委托律师张某经与原告平等、自愿协商,就被告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工伤赔偿调解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书面确认被告为工伤10级伤残,并同时规定:
1、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工伤医疗费用、失业救济金、伤残赔偿费等各项伤残赔偿费用共计10000元;
2、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3、协议履行后,被告不得再以此为由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本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绝不反悔。
上述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签署当日,原告就依约支付被告工伤赔偿款及司法鉴定费用共计10600元。第二天,原告又给被告报销医疗费用842元。至此,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仲裁或起诉,但成都市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仲案字[2015]第1100号《仲裁裁决书》却裁决原告还需支付被告20138.5元,自然无法成立。
被告受伤后,就伤残补偿问题与原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被告此时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协商的过程有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且被告伤情已经司法鉴定,双方亦一致确认为工伤10级,更何况双方协议也列明了工伤赔偿项目。被告当然应当知道其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而且这种处分行为是建立在被告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即其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显然合法有效。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约定了被告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足以认定被告已放弃了要求足额赔偿的权利,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此,仲裁委应依法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渝沙劳仲案字[2015]第110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成都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n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n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