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金某二人将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金某二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7年12月15日,金某祖孙两人在肯德基店就餐,购买了“茶犬套餐”。因其认为“茶犬套餐”关于“好朋+狗友365,买茶犬套餐+2元得2008年茶犬台历及带有小狗图案小绿自在套餐、恰伊流行套餐、卡非卷卷套餐、小花倾心套餐”四款套餐的广告宣传有辱骂其的意思,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接警出警了解情况后未做处理。
2008年1月,金某祖孙两人诉至一审法院称,肯德基店“茶犬套餐”广告系恶意辱骂自己,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在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辩称,广告出发点是为体现人类与动物和谐相处的主题,同时为了增加广告的观赏性,使广告效果更具有亲和力、生动性,故选用了“茶犬”卡通形象;“茶犬套餐”活动的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公司指定的套餐后,可以选择加2元换购使用了6个茶犬形象的“2008年茶犬台历”,“茶犬”一词指代的便是“2008年茶犬台历”,不可能是金某祖孙两人诉称的“狗食”;“好朋+狗友365”的广告语旨在表达不论是以茶犬作为人类的好朋友,还是人与人之间作为好朋友都能在一年365天,天天一起分享快乐;同时为了区分不同内容的套餐,公司以不同茶犬的名称分别将套餐命名为:小绿自在套餐、恰伊流行套餐、卡非卷卷套餐、小花倾心套餐。其次,公司发布“茶犬套餐”广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并经中国广告协会以广告咨询认证书的形式确认可以刊登;公司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过错,且动物形象本身具有趣味性、娱乐性和亲和力等特点是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普遍做法;金某祖孙两人并未发生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其社会评价并未因“茶犬套餐”广告的存在而降低。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金某二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肯德基选用卡通形象进行促销,其宣传广告并非有针对性,金某二人认为该宣传广告没有给其以应有的尊重,且有恶意辱骂之意,致使其名誉受损,该主张没有依据,其要求肯德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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