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可以支付承租人所欠租金。
一般来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租金应当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合法转租给第三人之后,租金由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但是现实中可能会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形,这直接影响到次承租人权利的享有,此时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所欠的租金,冲抵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有哪些主要情形
出租人解除合同主要情形如下:
1、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且并未征得出租人同意;
2、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房租;
3、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出租人的财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询问租金内容、水、电、暖、气、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结清水、电、暖、气等费用;
4、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5、约定是否可以转租。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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