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怎样报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报批程序。
1.用地单位需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该方案应明确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
3.需告知土地征收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4.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并附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文件。
5.这一方案需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因为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按照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这些耕地由于其对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被特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
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需要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3.审查通过后,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需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并组织实施。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6.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并领取补偿、安置费用。
在整个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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