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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占用农村建设用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

2021-12-13 1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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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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