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宣告失踪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仍然有效的,一方不得再婚,如果要离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都是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都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但是二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的不同。宣告失踪,主要是设置财产代管的一项制度,而宣告死亡则会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其适用条件更为严格,具体来讲: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需要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需要满两年。此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这个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随时都可以申请。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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