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从4月1日开始,我市工伤职工的住院补助费支付标准,从以前的每人每天56元提高为每人每天70元;工伤职工在市外就医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转入市外医院前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该两项合计支付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日200元提高至350元。
此外,工伤职工从本市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按以下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市社保局提醒,此标准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即我市工伤职工2015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市外就医地交通食宿费按新标准支付,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市外就医地交通食宿费按照旧的标准支付。
此外,有不少职工关心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治疗期间是不是还能获得工资福利待遇?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简单地说,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治疗期间有一个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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