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决定暂不收监或收监后又改为暂缓监外服刑。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法律规定不计入刑期的除外。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法院决定暂不收监或收监后又改为暂缓监外服刑。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法律规定不计入刑期的除外。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是 否 可 以 折 抵 刑 期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假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根据《高法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被暂予监外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定刑期的一半,或者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已经符合减刑条件,就不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罪责、刑罚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因素。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折抵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决定暂不收监或收监后又改为暂缓监外服刑。然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刑罚仍然应计入刑期,但法律规定不计入刑期的除外。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罪犯的罪责、刑罚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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