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4、纳税义务。5、税率。
新契税法与老契税法区别
新契税法与老契税法区别包括适用条件变化、差别税率、减免征范围扩大、缴纳契税时间、契税征收机关、退税条件以及隐私条款。旧版没有对差别税率有规定,只提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税率在3%到5%的幅度以内按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是新《契税法》有保留,并且增加了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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